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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1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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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協商外,還存在以下單方面撤軍情況。
單方面退出:指股東無力、不愿或不適合繼續參與公司經營,退出公司。
根據股東單方面退出的原因,可以將單方面退出分為三類。
第一,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股東客觀不參與公司的原因有很多,如長期患病、股東死亡、移居國外、股東持股被法律強制等。
第二,股東不愿意參與公司的經營。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將其限制在以下特殊情況:
(1)公司經營風險增加,超出其投資所能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標失敗。股東投資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利潤回報。如果長期得不到投資回報,應該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股東肖爭決議,為公司爭取按照合理價格購買所持股份:(一)股東在公司連續5年分配利潤,公司盈利能力,該5年并符合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繼續存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就是這種情況。
(四)公司合并、分立時。公司合并、分立可能損害個別股東的利益,提出退出的股東可能無法或者不愿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共同關系。
第三,股東不適合參與公司的經營。這種情況是指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股東不適合在這家公司留下了,并提出退出。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諸多矛盾時,當公司失去誠信時,當公司經營陷入僵局或長期投票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的壓迫時,當股東因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為了保證股東真正享有撤資權,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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