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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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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鄴區支持金融業和企業上市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泛長三角地區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完善支持金融業和企業在泛長三角地區上市的政策體系,加快金融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金融辦是區支持金融業和企業上市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負責管理部門。基金為我區產業發展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支持的項目一般應當取得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無行政許可的項目,須取得區級以上(含區級政、商務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項目類別及配套標準
第四條申請支持的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的登記、營業地點應當在河西金融集聚區(即河西CBD區域,包括“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的駐扎地),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金融機構
1. 財務法人總部
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公司。
2. 金融機構的地區總部或主要分支機構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直屬金融法人總部省、市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信用卡中心、產品研發中心、業務運營中心、支付結算中心、企業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等。
(2) quasi-financial機構
支付公司、征信公司、保險中介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實收資金50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金融活動或專業金融服務的。
(3)金融專業服務機構
1. 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及新興金融機構,包括人才培訓、投資咨詢、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務,以及互聯網金融、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等各類新型金融機構;
2. 各類金融行業協會、商會和社區組織;
3.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批準的交易場所;
4. 其他經各級金融監督、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單位。
第五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1)金融機構的支持
對201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中包括:
1. 實收資本在10億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最高補貼500萬元;
2、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最高補貼400萬元;
3、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最高補貼250萬元;
4. 金融機構區域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最高補助100萬元。
(二)準金融機構的支持
對201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準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的支持
對201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中包括:
1. 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和新型金融機構
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和新增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 對金融行業協會、商會、社區組織,按級別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20 - 50萬元。支持和鼓勵開發區各類金融業協會、商會或社會組織在開發區開展各類行業論壇或活動,給予區以上指定(含區)部門的大力支持,并在金融辦對唱片行業活動,視規模和影響每項補貼2萬元至5萬元,各協會、商會或協會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3.交易場所
省級以上(含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的交易場所,在開業驗收并正式運營后,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合規經營滿2年且無投訴的,再給予50萬元補助。
辦公空間支助
1. 購房的支持
201年1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新設立、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地產的,按實際購置房地產面積給予住房補助1000元/歐元,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分三年發放。
2. 租賃的支持
201年1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設立并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賃辦公用房面積按實際租金的30給予年度補貼,三年累計補貼不超過400萬元。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不得與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一次性補貼同時享受。申請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的企業不得將自己的厘米租賃、轉租或者變更用途。
5. 支持金融融資創新
1. 金融創新支持
組織開展“超越金融集聚、金融創新”申報,對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具有較大引領示范作用的區域金融中心發展的金融創新項目,根據其影響力和貢獻評選,每年獎勵不超過10個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2. 融資創新服務
鼓勵區域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和專業金融機構為轄區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利用中小企業債務催收、中小企業催收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公司債券、催收、定向私募公司債券、授信、私募公司債券、融資租賃等新型融資工具進行融資服務,1個月后至201家開展相關業務,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按實際融資規模小于1家,對每個成功發行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助;區內科技文化創新企業引進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每家企業增加投資補貼1000萬元補助金額為10萬元,最高補助200萬元;對區內企業在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發行新債,債券發行規模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融資規模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對上市企業的支持
對20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地區登記注冊的地稅企業上市(掛牌),給予以下支持:
1. 對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和掛牌的企業,給予累計420萬元的補貼。其中,完成上市指導階段給予100萬元補貼,完成提交受理階段給予100萬元補貼,完成發行上市階段給予220萬元補貼。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完成發行上市后,給予一次性中介補貼420萬元。借殼上市成功后,給予公司一次性中介補貼420萬元。
2. 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累計給予230萬元補助。其中,重組完成、中介(預內核)完成后的中介費補貼100萬元,成功上市后的中介費補貼130萬元。
3、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上市的企業,按成長板、價值板給予10萬元、50萬元補貼。
4.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由區金融辦向南京市上市企業項目行上報的,給予20萬元的補助。
5、鼓勵上市公司開展兼并重組,強化領先優勢。區內上市公司(含新三板)進行并購重組,完成重組資產產權轉讓或工商、稅務變更登記后,按照所涉資產增值情況(以具有相關經營資格的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為準),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助。上市公司在我區多次兼并重組的,并購補貼最高為300萬元。
6. 通過定向支持區域內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再融資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按照融資金額的標準將給予一次性補貼,每戶企業年度最高補貼50萬元。
7. 為支持證券公司辦理本區域內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業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實現就地繳納,對本區域內證券公司給予40萬元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其他非上市公司在股權改革過程中因上市或上市要求發生股權轉讓給自然人的,按上述標準給予一定補貼。
(7務人員支持
金融人才是指在建鄴區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工作,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金融領軍人才、高級金融管理人才和高級金融專業人才。財務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三年一次檢討。
1. 上述三類人才申報成功并納入選區金融人才庫的,對金融領軍人才、高級金融管理人才、高級金融專業人才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5000元的年度資助,為期3年。
2. 區教育部門對申報成功的金融人才優先納入區金融人才庫。
3.對所屬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的金融人才,年內取得金融及相關行業中高級資格認證的,每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不封頂。
4. 對區內年度納稅超過2000萬元的金融法人總部、地區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每年給予50萬元至2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于企業專門培養金融人才,補貼期限為3年。
5. 區內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準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每年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于企業專門培養金融人才,但不得超過區內從業人員的財政繳費標準,補貼期為三年。
第三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驗收兌付手續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向園區提交申報材料。經園區初步審核,企業年度申報補助資金不足500萬元的,園區對企業進行處理,并報區財務辦備案。年度申報補助資金在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區政府報區財政辦聯合審批,園區向企業支付。每年4月和9月安排兩次集中申報付款。
第七條本辦法中對同一項目享受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的,可以同時申請同一行業的資金支持。但按照“重復最高”的原則,對省、市補貼資金進行扣除。本辦法支持與區級其他扶持政策重復的,按照“高、不重復”的原則實施相關補貼。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被扶持企業應當支持河西金融集聚區建設發展,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產業基金業績評價和財務統計工作,不得損害金融集聚區形象,危害區域金融穩定。
第九條申請各類補貼的企業應作出10年內不搬出建鄴區的書面承諾,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社會責任。如有違反,申請企業應無條件退還已領取的補貼。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對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發揮帶動作用的傳統金融機構;對業務模式在國內外首創或市場潛力大、可填補行業和區域空白的創新型金融服務機構,可給予“重大事件”專項支持。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財政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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