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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5: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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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以來,到底“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單位和個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等基本概念如何理解呢?以下是如何與你一起學習:
一、稅前扣除憑證
稅前扣減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的所得稅金額,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實際發生的合理支出,根據各種稅前扣減憑證。由此可見,稅前扣除憑證的主要作用是證明支出的實際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如支出應實際發生、與所得相關、具有合理性等。稅前扣除憑證就是這些要求的直觀體現。此外,“各類代金券”說明稅前扣款代金券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不是某一特定點或某一種代金券。
企業、單位和個人
“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反復提到的“單位”主要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所稱個人,主要包括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
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是它是實際發生的,并且與所得有關,而且合理。
稅前扣款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的基本原則。
真實性是基礎。企業的經濟業務和支出不真實的,其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合法性和相關性是核心。合法性是指稅前抵扣憑證的格式和填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才能作為稅前抵扣的證明。
相關性說明稅前扣除憑證應反映與收入相關的費用相關的和可見的。
四、內外部證書
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由企業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發生支出時,系統填寫本企業的倉單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其發生支出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務票據、納稅憑證、付款憑證、由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實際發生支出時的稅前扣除憑證不一樣,發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此外,很多企業支出還需要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才能夠證明其真實性。例如,在提取資產折舊時,企業在購買資產時不僅需要發票等外部憑證,還需要資產折舊明細會計憑證等內部憑證。
小而零星的業務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另一方應當是零散經營的個人。費用由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內部憑證在稅前扣除。小規模零星業務的判斷標準為應稅項目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相關增值稅政策規定的門檻。
根據《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增值稅和實施規則,的通知財政部擴展的增值稅政策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稅[2017]76號)等規定,小型和零星的業務可以根據以下標準來判斷: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不得超過3萬元;
按時間納稅的,每(日)銷售額不超過300元~ 500元(具體標準按省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但是,從事應稅項目業務的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的,仍應扣減相關費用的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
Vi.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與其他外部憑據不一致
違規發票通常從發票本身的合法性來區分,違規發票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由稅務機關印制銷售。發票本身是合法的,但在開具、取得和使用過程中都存在違法行為。二是發票本身不合法。非稅務機關印制銷售的虛假發票,與合法發票類似;未加蓋稅務監督章的發票;普通發票、代用發票等。
其他外部文件不符合規定是指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文件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其他外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主要通過與憑證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來判斷,如財政部頒布的《金融票據管理辦法》。
因未補發、變更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的證明材料
如來電人依據營業執照注銷、撤銷、被撤銷、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戶等,對方法律主體已經消失或處于“停滯”狀態,企業無法變更發票、正常修理等外部單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方法,企業確不能從對方取得填寫、開、改發票等外部單據的,在有相關資料并足以證明支出真實性的情況下,允許稅前扣除。
因此,交易對手的地位是企業實施這一特殊救濟措施的前提。企業要主動獲取線索和信息,及時維護涉稅權益。目前,獲取對方狀態的渠道已經非常暢通,企業可以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部門的網站,并將發布的公開文件截圖作為數據留存。
《辦法》限制支付方式,非現金支付憑證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以及支付寶、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單據或支付憑證。
8符合要求的發票和其他外部憑證的補發、更換期限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或更換符合規定的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且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支出的真實性,相應的支出在發生年度不得稅前扣除。這里的“規定期限”包括兩種情況:結算期限結束前,“規定時間”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結算期限;結算周期結束后,“規定時間”是指周期第十五條規定的措施,也就是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內由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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