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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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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著物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所謂地上附著物補償,是指國家依法征收建設土地時,土地單位對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著物造成損害所支付的補償金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農民的長期生活。
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足額及時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為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各地區綜合地價確定。為每個地區在制定綜合地價,因素,如原使用的土地,土地資源的條件下,輸出值的土地,土地的位置、土地供給和需求之間的關系,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應當充分考慮,每三年至少調整或重新公告一次。
農用地、土地附著物、綠化苗木以外的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應當按照先償后改善生活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自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提供住房或貨幣補償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由此產生的拆遷、臨時安置費用進行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生存權和住房合法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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