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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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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權。嚴格來說,股東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
因為《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需要在股東會有表決權的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股東應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份,才享有絕對控制公司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持有公司股份51股以上,嚴格意義上50以上不含50股;
股東對公司擁有相對控制權。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外,可以決定公司的其他一般事務,因為股東會對一般事項的決議只需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大于51,小于67,可以控制公司日常經營事務。
“第四十二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嚴格來說是50以上50以下;
雖不能完全決定公司事務,但股東大會批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時
/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有一票否決權,股東大會不能形成三分之二表決權。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東意志可能影響公司重大決策的實施。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要約收購”: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股份的書面意見,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等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繼續收購時,應當采用要約收購。
“第八十八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并繼續購買的,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第九十六條”:采取協議收購的,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收購或者與他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豁免其要約的除外。
如遇特殊情況,公司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議)
未履行召集義務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未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一百零一條”: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在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增加或減少5及以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擁有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股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書面提交董事會。
股東代表訴訟,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可能為自身利益損害公司整體利益或他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監事(會議)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監事、高管或負責人提起訴訟。公司有關機構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股以上股份的,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未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認繳注冊公司
上海注冊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什么?有什么注意事項嗎?今天有一位客戶在網站上咨詢訂閱系統和實付系統。客戶想知道這兩種認繳方式的區別,以及注冊資本改革認繳制度對企業家有什么好處。好順佳覺得,既然說了這些,還需要繼續談認購制下的注冊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讓我們看看下面!
什么是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
一、認繳制與實繳制的界定(一)公司法于2013年進行了改革。以前注冊資本是實繳登記制,現在是認繳登記制。
(2)實繳登記制,即公司成立,股東繳納注冊資本時,需出具驗資報告,實繳注冊資本不能少于注冊資本總額
20.剩余注冊資本必須在兩年內繳清,股東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股東注冊資本總額的30。
(3)認繳登記制,即工商局營業執照只登記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取消實繳出資額20,必須在剩余兩年內繳清,還取消了貨幣出資不能少于30的規定。關于出資時間,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理論上寫100年也是可以的。
二、認繳制登記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一)注冊資本與公司實力、資信狀況無關
認繳登記制并不意味著注冊資本可以隨意書寫,也不意味著認繳的注冊資本不需要繳納。只是由原法律規定的兩年內足額支付,變為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何時支付,可以約定十年、二十年甚至一百年以上。但并不意味著免除其清償注冊資本的責任。
(二)認繳注冊資本的補足義務
認繳注冊資本的,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時應認繳而未認繳的注冊資本,也應當按照應認繳的注冊資本補足。
3.注冊資本改革認繳制對企業家有哪些好處?(一)放寬注冊資本條件
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認繳制打破了束縛在創業者身上的枷鎖,讓小成本成為現實。
(二)簡化年檢公示
認購制中的年報公示制度解放了企業年檢。對企業來說,年檢不用再跑工商部門,既減輕了負擔,又節省了時間。同時,信息公式系統人人可查,大大加強了投資者對企業的信任。
(三)提高工作效率
實現登記申請和年報電子化、無紙化。這也是信息社會的一大趨勢,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公示、網上許可的時代即將到來。
(4
)開放學分制
認繳制的推出,促進了企業信用體系的初步建立。信息在網上公示后,企業對公眾不再神秘,一舉一動都在市場的監督之下,市場監督企業的目的才能實現。
4.認繳注冊資本越大,股東責任越大。股東以認繳的注冊資本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和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較大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相應較多,股東以認繳的金額承擔公司的債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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