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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1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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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了解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這些措施將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辦法》,未使用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專項牌照配額登記的個人用戶,可繼續免費申請新能源專項牌照配額。同時,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車主必須滿足在上海擁有充電設施的要求,且名下無上海市非商業客車配額證明,以及未登記非商業客車配額的車輛(不包括摩托車)。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汽車,上海將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在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資格方面,《辦法》顯示,上一輪政策要求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此外,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士,自申請之日起滿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上一輪還需繳納1年。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辦法
區人民政府、市委員會、辦事處、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交通委員會、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辦法》經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仔細閱讀。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有效推進本市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使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示范目錄》或其他相關示范目錄,并在本市銷售使用,符合本市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共汽車、游覽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辦法。本市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另行制定相關財政補貼政策。
第三條(職責劃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統籌協調和實施效果評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指導新能源汽車廠商或進口新能源汽車廠商(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完成充電(換電)設施安裝或配套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信委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車型登記,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落實《辦法》規定的職責,并組織評估落實情況;市公安局、市商務委員會受理、審核消費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人)的新能源汽車專項牌照配額(以下簡稱“專項牌照配額”)申請,并出具確認書;細化實施新能源汽車、車用動力電池數據采集和監控管理要求。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二手車動力電池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專項經營指標(以下簡稱專項經營指標)的管理,并指導相關經營企業申請;專項許可證的發放額度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經信委共同發放。
市公安局負責新能源汽車的登記登記工作,并將會同市交通委員會制定新能源貨運車輛許可證的支持措施。
市商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新能源二手汽車市場的規范運行。
第四條(消費者)
這些措施被稱為消除費用,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信譽良好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個人用戶是指在申請之日(含申請之日)前1年內,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以下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武裝警察;
(三)持《上海市居住證》來滬的人員,自申請之日起24個月內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的;
(四)持《上海市居住證》來滬,積分達到標準計分值,自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
(五)持有效身份證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華僑和外國人,自申請之日起滿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
本條所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有關的情形包括: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超過5次的;被處以臨時扣押、吊銷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特殊許可金額)
消費者購買非經營性新能源汽車,個人用戶未在本市專項許可證配額下登記的,本市按照控制非商用客車總量的原則,免費發放專項許可證配額。
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的消費者需申請專用牌照配額,并滿足以下要求:本市已實施符合智能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無個人用戶名下的非商業乘用車配額證明,無注冊非商業乘用車配額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汽車,本市將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按本市專用牌照金額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和轄區外新能源汽車的轉讓、變更,應當辦理如發生登記、注銷、被盜等情況,專用許可證配額自動失效。
第六條(專用經營指標)
根據本市現行營運車輛配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新增營運車輛配額時,優先使用專項營運車輛配額。
專項經營指標不得隨車輛過戶而轉移。在專項經營指標下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換證僅限于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不得換證。
第七條(航行便利)
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買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或者燃料電池汽車進行貨物運輸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頒發《貨物車輛許可證》。
第八條(示范注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應當按照車型登記要求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市經信委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特殊許可證配額申請)
我市通過“一網辦——新能源汽車專項牌照申請辦理一件事”等窗口,辦理新能源汽車確認憑證審核事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可按照規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請特殊牌照配額,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經信委對消費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消費者提交的車型信息進行審查,符合特殊許可配額申請條件的,出具確認證書。
市交通局憑確認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發放專項許可證配額。
第十條(車輛登記手續的辦理)
消費者可憑購車單、專用車牌金額、相關稅費證明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登記有關程序登記,申請到市公安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二手車轉讓)
本市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的所有權轉讓交易,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受讓人可向市經信委申請專項許可證配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確認證書。市交通委根據確認證書發放專項許可證配額。受讓人不符合條件的,市經信委在轉讓新能源汽車所有權時,將不向受讓人出具確認書。
按照專用經營指標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轉讓所有權,繼續使用的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方應當有有效的專用經營指標。轉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市交通局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公共數據獲取)
第十三條(廠商責任)
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實施辦法有關政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廠商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應急保障,嚴格執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實施辦法,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責任義務明確,根據有關規定,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的檢驗。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質量保證要求,并按照《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新能源汽車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積極出示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參數認證文件。消費者申請特種牌照線路時,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向消費者及相關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整車信息,將其收費(在)用電設施建設在銷售和服務保障體系中,按照《上海市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器(in)電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暫行規定》和有序制定的具體標準,負責執行消費者自用或專用充電(更換)的智能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電氣安裝義務。相關充電(換電)用電配套設施滿足用戶實際需求,并符合市屬管理要求。
(3)新能源汽車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確保新能源汽車及其載重汽車動力電池具備相關數據采集能力,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第三方機構實施數據采集和遠程監控的依據、范圍和用途。
(四)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監管部門報告。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符合中國的強制性認證和進口許可規定。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嚴格落實上述責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信委報送上一年度企業責任考核自查報告。
第十四條(汽車動力電池監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將汽車動力電池代碼納入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交易過程中,轉讓方應當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流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車輛動力電池代碼流程進行可追溯收集,并將電池代碼納入車輛所有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未完成車輛動力電池代碼采集的,在轉讓二手新能源汽車所有權時,本市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消費者在使用新能源汽車時,不得擅自拆卸、丟棄車用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報廢的,車輛或者車用動力電池所有人應當主動將車用動力電池交還有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處置。
第十五條(退出機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性、一致性、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二手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消費者充(換)電條件的履行等負主要責任,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活動期間和活動后的監管工作。新能源汽車廠商沒有做到以上幾點拒不整改或經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暫停享受《實施辦法》相關配套政策。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交通委員會、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消費者(含二手車受讓方)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騙取特種牌照配額的,由市經濟信息委員會吊銷確認證書,市交通委員會吊銷特種牌照配額,市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收繳新能源汽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消費者經營性使用非商業性新能源汽車,未按照規定處置車輛動力電池的,經核實后,應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備案相關信息,三年內禁止申請特殊許可額度。
第十七條(有效期限)
這些措施將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申請專項牌照配額的消費者,將繼續按照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辦理。
第十八條(附則)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的調整,本市將及時調整實施辦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
今后本辦法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公安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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