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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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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浙江省關于放寬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近日經省政府批復并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該條例共14條,規定了放寬住所(營業場所)登記條件的意義、應遵循的原則、放寬登記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等。本條例自9月4日起施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營業場所)登記參照性實施。
據了解,本《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家發展[2014]號)。7)要求,經省政府辦公廳批準的項目,在浙江省工商局調查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征求意見稿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辦公廳公布。《條例》對放寬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登記條件應遵循的原則、實行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申請制度、實行“一址多登記”和“一址多登記”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工商登記機關簡化登記手續和登記材料,方便企業登記。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和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加強信用監管,提高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根據投訴和舉報,企業注冊住所(營業場所)與實際問題不符,對非法申報住所(營業場所)或者虛假申報住所(營業場所)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對《規定》作了具體解釋:
——實行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申請制度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打造便捷的登記制度,大方向是降低準入門檻。根據本輪改革“拓寬進展”的目標,規定將住所(營業場所)設置為營業執照上的聯系地址,主要用于確定轄區和送達法律文書。改革現行住所(營業場所)登記辦法,采用地址信息“申報制度”,從申請人應當提交寫明住所(營業場所)地址的資料申報單和合法使用該場所的證明文件,獨立、如實申報。
本條例對住所(營業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分別實行登記辦法。兩家企業地址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的規定執行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登記要求。兩者地址一致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的規定。《條例》明確,工商登記機關僅對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正式審查,對使用違法建筑作為居住(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企業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營業場所)或者非法建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生產經營活動,由規劃、建設、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監督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許可證審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監督。
——放寬住所(營業場所)登記原則
企業登記準入制度改革既要滿足降低創業成本的要求,又要適應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因此,放寬戶籍(營業場所)登記要求,既要方便登記,又要規范有序;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開克制。
考慮到我省各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差異,《規定》授權地方政府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發布放寬戶籍(營業場所)登記條件的細則。法律、法規對住所(營業場所)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沒有規定的,不得擅自增加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的附加條件、提高登記門檻、增加開辦費用。地方政府在制定規章時要遵循權責平等的原則,合理界定部門權責,做到權責平等,注意放松管制期間和之后的監督,確保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管理規范有序。
——實施一站多站等措施,充分釋放站點資源
為降低創業成本,除將戶籍(營業場所)登記方式改為申報制度外,《條例》還采取多種措施,釋放現有站點資源,繼續實施“一地多址”、“一地多址”等政策,取得了切實的改革成效。進一步放寬日常辦公托管制度,電子商務、軟件開發、文化創意企業對生產經營場所要求低、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其住所(營業場所)可由商務秘書企業托管,明確商務秘書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鼓勵企業合法合理申報住所(營業場所)
申請人在選擇企業住所(營業場所)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對建筑安全、生產安全、國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違法建筑、危險建筑不得依法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規定》將戶籍登記作為住所(營業場所),申請人應符合鄰里和睦、居民安全的原則,按照《物權法》和當地放寬的住所(營業場所)登記條件,在取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申報登記;武警部隊等單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租賃證明后,方可作為企業住所(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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