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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4: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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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申請人均可報考:1。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2.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3.有公司住所;4.有負責人。
二、辦理材料
1.本申請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經營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及相關事項備案。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只填寫與本申請有關的欄目;2.“基本信息”欄中的“經營場所”欄不能按格式填寫的,在橫線上填寫。“生產經營地”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生產經營地應在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在“名稱預先核準文號/登記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欄,申請設立登記時已預先核準名稱的,填寫“名稱預先核準文號”,未預先核準名稱的,無需填寫;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時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登記號”;3.內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填寫“基本情況”欄和“注銷”欄。經營單位還需填寫“債權債務清理”和“公章歸還”欄目。“申請人聲明”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由下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下屬企業公章。經營單位由下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下屬單位公章,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由下屬企業出資人簽字并加蓋下屬企業公章,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合伙企業委派代表簽字并加蓋下屬企業公章。
不涉及納稅義務的,應當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無納稅義務證明。
三、辦理流程
在線處理過程
1.申請人登錄省工商局網上登記大廳在線填寫業務表單并提交電子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登記機關對網上填報的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初審;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到窗口或郵政快遞提交紙質文件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過網上登記大廳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4.準予許可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現場領取。不予許可的,發給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窗口處理過程
1.申請人直接到登記窗口辦理,或者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文件齊全,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全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口頭告知申請人或者情況復雜的5日內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4.準予許可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核準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核發營業執照,由申請人現場領取。不予許可的,發給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特殊鏈接
無
四、辦理地點
江門市金甌路288號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經辦機構
江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處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
條例(20)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當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規定(20)
第五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子(分)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
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所在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作企業成立之日。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
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企業成立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一致對合作企業合同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稅務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在登記前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批準其業務經營,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合伙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說明變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遭受嚴重損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因違約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21條
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交營業執照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中外合作者應當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四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后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時,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條廣東網上辦事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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