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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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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的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和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以其動產、產權為抵押物或者以其不動產為抵押物,向典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款,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款利息、償還典當款、贖回典當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專門從事典當業務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實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行實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名應當標明“當”字。其他經營組織、事業單位的名稱中不得有典當字樣,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
第七條申請設立當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經營條件和設施的營業場所;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五)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份相對控股權的;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條件;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布局合理的要求。
第八條當鋪的最低注冊資本從事房地產抵押和典當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從事產權質押和典當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
當鋪的最低注冊資本為股東實際繳納的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價值、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資。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
(一)證書的領取、更新和兌付制度;
(二產審查保管制度;
(三)協助核實被通緝人員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5)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的建筑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并應當具備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1)營業場所設置錄像設備(錄像材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配備防護設施;
(三)設置庫房、保管箱(柜、庫),保管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
(4)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應有防護設施;
(六)具有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設立當鋪,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當鋪的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當鋪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業務范圍等內容)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的公司章程、出資協議和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合法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由檔案所在地單位人事部門出具;
(六)法人股東最近的財務審計報告和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批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從事典當業務滿3年,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的;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當鋪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向每個分支機構劃撥不低于500萬元的流動資金。
當鋪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當鋪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名稱、住所、負責人、流動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當鋪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接受當鋪的設立或者當鋪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申請后,由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商務部審批頒發《典當業務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下同)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五日內通知本區的市(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典當行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典當行特種經營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股東個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股東個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當鋪營業場所、庫房的平面圖和建筑結構;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管箱(柜、庫)、消防設施的位置圖;
(七)各種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安機關或者保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審批。經批準的,發給《特種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20日內對直接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經批準的,發給《特種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簽發證書之日起5日內將審批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取得特種貿易許可證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地、盟)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累計向境外轉讓股份超過50股的除外),應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將于每年6月和12月更新《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城市(地區、州、聯盟)遷居、向境外轉讓股份累計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變更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報商務部批準,更新《典當行營業執照》。
申請人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國典當業發展不是很快,但卻一直活躍在資本市場上。將典當的現代原有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渠道按照原有程序進行整合,是典型的轉型案例。
一般我們所知道的典當行業務多為動產質押和貨物典當,而較少涉及產權、房地產和債務典當。典當行的設立要求也比典當行高。從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延伸到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來看,再加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典當行作為傳統金融業的代表,也在逐步轉型審計。要想發展,需要結合互聯網融資渠道進行突破和創新。
典當行注冊條件
1. 當鋪登記必須要有兩個法人股份,法人企業必須成立三年,每家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每家年總營業額在1500萬以上;
2. 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經營產權質押典當業務,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
3.當鋪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際繳納的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資本、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當鋪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出資額、業務范圍;
2. 典當業務要求:高管至少4人,其中1人必須為評估師,其余3人必須具有3年典當行業從業經驗,法人必須具有本科學歷,法人不得為高管;
3.具有合法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4. 由文件所在地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開設當鋪的程序:
商務委:20個工作日發放典當行經營許可證---- 15個工作日到公安部發放行業特殊經營許可證——10個工作日到工商稅務總局辦理許可證申請,共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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