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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1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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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經濟報記者 趙先志 通訊員 周平正娜
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系列活動營造了濃厚的氛圍。5月16日上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展示了全市法院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的亮點、經驗和成果,讓廣大廣大投資者對相關保護工作看得見摸得著,現將此次發布會發布的7個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喬某與某管理咨詢中心、新野某紡織公司、該公司發生糾紛
基本案例:新業某紡織公司擬上市,設立管理咨詢中心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對員工持股進行管理和轉讓。喬某為公司職工,簽訂《股份認購協議》認購10000股,繳納認購費20000元。后來,新業一家紡織公司未能在新三板掛牌,喬某要求退還認購款,引發了本案的官司。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管理咨詢中心是員工持股平臺,喬通過該中心認購新業一家紡織公司的股份,享有投資者權益。新業某紡織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上市,導致喬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認購人支付的股份應退還。法院作出判決:新野一家管理咨詢中心和一家紡織公司退還喬某的認繳款2萬元。
典型含義:投資者為成為公司股東并在公司上市后獲得股東權利而向公司支付全部認購資金,從而獲得投資收益。公司收到認購款后,因自身原因未能上市,致使投資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還認購股份的認購款.本案的發生提醒投資者認購“原股”時要有風險意識,應在協議中約定未上市股東的認購資金如何退還,以免落入“原股”陷阱。原始股”認購,降低投資風險。這個案例判決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法治化的營商環境,讓投資更安全,讓投資者更放心。
案例二:登州某裝備公司案件及李某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基本案例:李某為鄧州某設備公司股東,在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未按規定向公司上繳相關經營資金和銷售款,鄧州某設備公司解除李某的職務并與他清算。李應該向鄧州的一家設備公司支付150萬元。李某在清算單上簽字確認,但在支付40萬元后,不再履行支付義務,引發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李先生作為鄧州某設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及時將其辦理的業務及銷售款項上繳給該公司,違反了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其行為已經已經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判決:李某向鄧州一家設備公司支付了110萬元。
典型含義: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于公司、勤勉盡責。這既是法律義務,也是行為準則。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挪為己用,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嚴重危害公司的發展。本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法律后果,對規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案例3:石、趙、方清算責任糾紛。
基本案例:施某向北京一家貿易公司索賠2萬元。北京一家貿易公司的股東趙方、方方未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也未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全體債權人。他們利用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法人。施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引發了本案的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方某作為北京某商貿公司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被注銷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義務,并告知各方公司解散清算的債權人,虛假清算報告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惡意處分公司財產,導致公司債權人施的債權無法清償,并對施的權利造成損害。趙、方作為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趙、方共同償還石2萬元。
典型含義:公司清算注銷時,清算義務人應當履行好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義務人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和清算程序惡意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責令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直接給債權人。
案例4:張某、楊某B與西峽某建筑公司股東資格認定糾紛案
基本案例:楊某甲是西夏某建筑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為1。楊某嘉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張某、楊某毅向西夏某建筑公司申請查賬書等資料,但公司拒絕,引發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西峽某建筑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沒有特別限制。公司股東楊某佳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張某、楊某一可以繼承其股份,依法享有公司經營業務的權益。知情權。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張某、楊某為西峽某建筑公司股東,享有股權;西夏建筑公司應將相關資料交給張、楊檢查。
典型含義: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的合作和封閉的性質。公司的存在和經營是建立在股東之間的互信關系和股東資格的自由繼承之上的。會導致原股東被動接受新股東的加入,對新股東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會影響原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使公司的業務和財務賬戶向繼承人開放在公司之外。因此,法律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資格的繼承作出限制性規定,以維護其個人誠信和順利運作。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公司意志的自主權,優先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股東資格。
案例5:方城石材公司與楊公司解散
基本案例:某方城石材公司于20日成立,蘇先生持股70股,楊先生持股12股,李先生持有10股,王先生持有8股,楊先生出資132萬元。自公司成立以來,未召開股東大會。它也沒有獲得采礦許可證,不能開展石材銷售業務。股東李、王、楊三人先后起訴蘇某,要求解除投資合作協議并返還投資資金,均未獲支持。后來,楊某起訴方城一家石材公司解散,從而引發了本案的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防城某石材公司從未召開過股東大會,股東李、王、楊三人不能正常參與公司的管理和決策,股東之間的合作基礎已經存在。成立。公司的虧損將給公司的管理造成嚴重困難。由于該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其業務無法開展,楊某投資合作采礦的合同目的也無法實現。公司的存在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盡管蘇試圖通過股權轉讓打破公司僵局,但股東未能就股權轉讓價格等問題達成一致,股東之間的矛盾難以化解。因此,防城某石材公司具備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法院作出判決:解散防城某石材公司。
典型含義:為維護公司經營穩定,法院應注意調整和調整盡可能通過股東分立而不是公司解散來解決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維持公司的存在。但是,“僵尸”公司的存在,造成嚴重的內耗,影響經濟發展。當用盡其他方式無法解決股東分歧時,應及時解散公司,避免“僵尸”公司繼續存在,給中小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案例6:高某與桐柏農業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基本案例:高某為桐柏農業公司股東,擔任公司監事。高先生給桐柏一家農業公司寄了一封信,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和其他文件。桐柏某農業公司收到信函后,以未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由駁回了高某的檢查申請,從而引發了本案的訴訟。
判決結果:經審理,法院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桐柏農業公司負有法律義務,不能以未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由反對高某提出的檢查申請。法院裁定桐柏某農業公司提供會計賬簿供高某核對。
典型含義:股東的知情權不是紙上的權利,而是實物的權利。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和出資人,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決策和財產使用情況。本案判決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對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規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7:南陽某農業公司與蘇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基本案例:蘇是南陽一家農業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蘇應在2012年前出資1萬元,2017年12月前出資1萬元。工商信息公示系統南陽某農業公司年報顯示,12月31日, 2011年,蘇共支付了1萬元; 2017年12月31日,蘇某共支付了55萬元。 2021年,南陽某農業公司認為,蘇在2017年12月之前未支付貨款。出資,引發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企業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南陽某農業公司的企業年報顯示,蘇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資義務。年度報告的存在不足以否定年度報告中股東出資的證據。同時,蘇某進一步提供了轉讓記錄等證據,以確認其已履行出資義務。但南陽某農業公司在出資期限屆滿后數年未對蘇的出資或股東資格提出異議,現在提起訴訟顯然不合情理,其理由不出資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南陽某農業公司對蘇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含義:出資證明是證明投資者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股東憑出資證明,可以要求公司將其姓名記載于股東名冊,享有股東權利。雖未取得出資證明,但結合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投資者已繳納出資,也應認定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本案判決提醒投資者,繳納出資后,應及時向公司取得出資證明,并及時辦理股權登記,規避類似風險。
【河南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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