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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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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是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
違法行為
為嚴厲打擊這一犯罪行為
湖州南潯經偵大隊協同各地警方
連續作戰
在兩個月內破獲三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案例一
2020年8月31日,湖州南潯區公安分局接湖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移送案件稱南潯有一木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分局經偵大隊立案調查,該木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為了增加公司支出從而達到減少企業繳納所得稅額的目的,于2019年1月以支付開票金額1的手續費,通過賣票人(另案處理)取得諸暨丂家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4份、東陽丂家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杭州一家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共計11份發票,涉及發票票面金額983920元。
2020年12月09日,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涉嫌虛開發票罪被南潯區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二
2020年11月,南潯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通過市局經偵支隊建成的車險類保險詐騙案件研判模型深入研判,發現自20以來李某等人在湖州市南潯區、蘇州市吳江區多次駕駛車輛偽造交通事故,并通過由相關保險公司出險理賠,獲取賠償金,涉嫌保險詐騙罪。
2020年12月14日,經過扎實地摸排工作,確定了嫌疑人的活動范圍后,經偵大隊會同景區派出所、菱湖派出所開展統一抓捕。先后在南潯一家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雙林莫家堰村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星、李某、姜某新、馬某等人。起初,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事實,聲稱皆為正常的車輛肇事事故,但在鐵一般的事實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楊某星、李某等人放棄了抵抗,承認了自20以來交叉結伙故意偽造交通事故,騙取相關保險公司汽車理賠款十余次,涉案金額10余萬元。
現犯罪嫌疑人楊某星、李某、姜某新、馬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南潯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三
2020年12月11日14時30分許,浙江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韓先生到練市派出所報案稱:其公司派駐在廣東省東莞市的銷售人員沈某將公司的貨物私自低價賣掉了。當日下午,沈某迫于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其交代自2019年8月起利用職務的便利通過偽造、串改審批單、利用他人名義注冊公司等手段騙取公司多次出貨,將公司生產的大量漆包銅線低價轉賣他人,涉案金額價值巨大,造成公司損失嚴重。
2021年1月3日,分局經偵大隊聯合練市派出所趕赴廣東省東莞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于1月7日上午10時許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經查,2019年初至今,劉某明知沈某銷售的是該公司全新生產的漆包線,可能涉嫌職務罪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銅價的價格多次收購鑲售,交易金額達200余萬元,從中牟利數十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劉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被南潯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全市公安機關將持續
嚴厲打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維護湖州的社會治安穩定。
證券時報網
9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官方通報一起外賣小哥在送貨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未簽勞動合同的配送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據法院消息,2019年12月的某天,外賣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訂單后,出門送貨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王。交警到場后,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老王則因違反規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老王受傷送醫后,花費醫療費四萬余元,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老王與小王、某配送平臺公司、某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隨后,老王將三方起訴到了法院,索賠十六余萬元。
小王表示,行駛過程中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我也是因為想抓緊把外賣送到客人手上啊,這難道不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嗎?”某配送平臺公司稱,雖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老王橫穿馬路,與公司并無多大關系,而且公司也從未和小王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及雇傭合同。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小王在該配送平臺公司完成注冊后,即可為該配送平臺提供送餐服務,是該平臺的配送員。小王完成配送訂單指定的配送任務后,由平臺支付相應報酬。注冊當天,該配送平臺公司為小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十萬元。保險說明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故某保險公司依法負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賠付老王損失的義務。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亦具有重大過失,該配送平臺公司與小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老王七萬余元,而該配送平臺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老王兩萬余元。法官表示,小王雖沒有與該配送平臺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但其對外是以平臺網上訂餐配送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務時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且報酬由平臺發放,所以無論小王是否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務后均與該配送平臺公司之間建立了雇傭關系,小王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作為雇主的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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