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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企業名稱與商標沖突的大數據案例
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案例大數據分析
——以四川、廣東為例
企業名稱(品牌名稱)和注冊商標都屬于識別商業標志,發揮著識別作用。企業名稱(品牌名稱)和注冊商標在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下享有相應的權利和保護。他們本應該分道揚鑣的。然而,在不同審查機制的驅動下,出于維護注冊商標商譽的目的,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店名)進行注冊和使用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做法不正當地攫取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針對注冊或使用企業名稱(品牌名稱)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如何認定其法律性質、如何適用法律及司法保護力度等問題,筆者通過非訴訟平臺對四川省和廣東省的案例進行了搜索和整理,并結合現有法律規定進行了以下分析。
一、法律性質和使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主張和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的原因,適用相應的法律。”因此,當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時,必須判斷其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商標侵權,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的幾個問題關于適用法律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詞作為企業規模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2001年構成《商標法》第52條第(5)項(現行《商標法》第57條第(7)項)中規定的“其他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總體情況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之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突出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被視為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如果使用企業名稱并不突出,但其使用足以導致市場混亂和違反公平競爭,依法處理不正當競爭行為。從上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文件來看,企業名稱的突出使用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里的“高亮使用”通常是指企業名稱的使用中,最容易辨認的字符,即字體,被高亮。通過高亮顯示的形式,可以改變字體大小、顏色、字體編排或單獨使用,實現高亮顯示部分獨立識別業務主體的作用。因此,可以界定,企業名稱的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規范。
企業名稱未顯著使用的,不屬于商標使用。此時,有必要考慮注冊商標的受歡迎程度等情況,以確定使用此類情況是否會造成混淆或誤認。對此,《商標法》第58條規定:“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店名,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術語本法所稱是指行為的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含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的混亂導致人們錯誤的貨物為他人或與他人有一個特定的連接:……(4)的其他行為混亂,足以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與他人有一個特定的連接。”因此,為不突然對企業名稱的使用進行登記和規范仍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適用不正當競爭的相關法律。
在侵權責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企業名稱及在先權利》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對停止、規范企業名稱的使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變更企業名稱或規范企業名稱。
2. 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分析
截至2019年5月24日,筆者在非訴訟平臺上分別選取四川省和廣東省兩個地區,按關鍵詞“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第58條”和“不正當競爭”進行搜索。由于本文主要論述的是“企業名稱(商標名稱)侵犯注冊商標”、“生產、銷售標有原告企業名稱或商標的產品,但被告的企業名稱或商標與原告的企業名稱或商標不相同或不相似”案件,“被告僅為賣方、企業名稱與原告商標不相同、相似”、“被告商標使用不規范、與原告商標相似”等三種情形被判定為侵權。
經篩選,四川省符合條件的病例19例,其中獲勝18例,敗訴1例,勝率為95。廣東省符合要求的案件58件,全部勝訴,成功率100。
如圖1所示,在企業名稱(品牌名稱)專專權與注冊商標沖突的審理中,四川、廣東兩省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這也是筆者意想不到的。
據統計,只有1件敗案是最終定論。299(2010),四川人,在一起案件中認為,該企業名稱為原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且,之前未提供不能使用與他人相同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類似的詞語,同時,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未達到“特征”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四川省選定的案件中,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4件,占22件;僅構成商標侵權的案件1件,占6件。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有13件,多達72件。
廣東省符合條件的案件中,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27件,占47件;僅構成商標侵權的案件4件,占6件。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27件,占47件。
在四川省勝訴的18起案件中,一審案件8起,二審案件10起。一審中,僅認定不正當競爭的案件3件,占37件;認定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的案件5件,占63件。二審中,認定不正當競爭案件1件,認定商標侵權案件1件,占案件總數的10件,認定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案件8件,達80件。
在廣東省勝訴的58件案件中,一審案件35件,二審案件23件。其中,一審僅認定不正當競爭的案件19件,占54件,僅認定商標侵權的案件2件,同時認定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的案件僅6件,占40件;其中,商標侵權案件35件,商標侵權案件2件,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案件分別為9件和13件,分別占56件。
從上述四川省和廣東省的法院判決來看,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案件一般有四起。一是只構成不正當競爭;二是只構成侵犯商標專有權;三是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第四,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
從圖2-4可以看出,大多數案件被判定為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次是不正當競爭,而商標侵權的唯一判定則處于最底層。原因在于這些案件中原告的商業索賠標志是注冊商標,是其企業名稱,在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企業注冊名稱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利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且往往基于其企業名稱的不規范使用,使其尤其是企業名稱字體大小部分成為商品和服務的標識,即發揮商標功能,從而侵犯原告商標權。
在遇到相關案件時,必須明確企業名稱(品牌名稱)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如上所述,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有兩種不同的審查機制。因此,在企業名稱注冊時不會搜索,查詢商標局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且企業名稱具有地域特征,只要沒有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名稱就可以在注冊主管機關轄區內進行注冊。這往往導致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將他人注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進行注冊,達到混淆視聽,固守目的。其次,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考慮和判斷兩者之間的矛盾。例如,主觀原因明顯是依附和混淆的惡意意圖,以及他人善意的不當使用,主要從他人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的注冊時間等方面。客觀地判斷企業名稱的品牌名稱,即企業名稱的可區分部分,是否與注冊商標相似,企業注冊的范圍是否與該注冊商標認可的商品/服務相似。在四川、廣東等地區由于他人為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案件,所涉及的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業內是馳名商標,因而被告會對企業名稱的注冊行為有明顯的依附性意圖,同時,被告核準的經營范圍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往往存在商業競爭。
(三)判決書內容分析
在18例獲得了四川,17的構成不公平競爭(包括只有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最后法院支持訴訟請求停止使用和改變企業名稱,只有1例被確認為商標侵權行為最終決定規范企業名稱的使用。
在廣東省58起案件中,其中54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僅構成不正當競爭和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構成商標侵權案件),最終48家法院維持了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的主張,僅4起案件被認定為商標侵權,其中兩起案件最終判決規范了公司名稱的使用。
從圖5可以看出,當被告不當使用或注冊企業名稱時,往往會被要求停止使用、更改或規范企業名稱的使用。在贊成的裁決中,法院絕大多數支持更改公司名稱,只有1起案件中四川省法院沒有要求被告更改企業名稱,該案終審判決,沒有。182(2010),四川人長期以來因為被告公司反對任何宣傳在某一特定地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文字的意義字體大小組合不強,中文通用詞語,不是商標注冊人發明詞語,被告和使用店名的歷史因素以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爭議注冊時字體大小已經刻意地依附于其品牌聲譽,此外,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名稱的字體大小不得使用他人的文字標志,被告有權使用其合法注冊的名稱,因此法院只對其使用企業名稱進行裁定。
廣東省的案例既不支持改革,也不要求實施法規,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二被告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登記的合法性和效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決定。
第三,結論
作者認為:
(1)他人的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成功率往往很高。商標權人應當盡力保護自己的權利,收集證明其注冊商標受歡迎程度的證據材料,包括使用情況、宣傳區域、時間和范圍;
(2)在認定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事由時,主要依據是被告使用企業名稱的形式。如果被告將具有與該注冊商標相似的名稱使用單獨或突出使用,無疑構成侵犯商標專有權;如果被告以標準方式使用企業名稱,但這個名字在他人的企業名稱是一個著名的商標,即使它不是突出使用,它也會導致市場的混亂和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在實踐中,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沖突往往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3)企業名稱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企業應當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只有在企業名稱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的情況下,才應當規范企業名稱的使用。
最后提醒商事主體,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因此,不同的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超越自己的權利界限,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名稱注冊中,應遵循誠信原則,合理避免他人在先注冊的具有一定可視性的商標,避免使用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名稱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也要規范自身企業名稱的使用,避免不當使用企業縮寫,名稱侵權。
本文由卓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馮建坤、楊雪、梁玉立撰寫,首次發表在《中國商標》雜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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