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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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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處理條件
(一)公司申請分立、合并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變更登記事項。
2、處理材料
由合并各方簽署。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合并協議當事人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公司名稱、合并公司注冊資本、合并協議債權債務繼承、分公司解散、持有公司其他處置情況、簽訂日期、合并協議當事人認為應當提供的地點和其他事項。
依法出版的報紙的副本。合并公告應當載明合并當事人的名稱、合并形式以及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合并公司采納合并協議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應提交由股東大會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由股東簽字的決定書。◆國有獨資公司向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的批準文件。
二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之解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批準的
因合并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解散證明,表明合并。
3處理流程
在線程序
此事件的在線處理流程如下:
1. 應用程序。申請人登錄會東縣網上辦公大廳提交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 接受。登記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后,應當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線發出電子《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線發出電子《拒收通知書》。
3.審查。登記部門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審查決定并予以批準的,應當出具《登記批準通知書》,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取得審查結果。不予批準的,發給《駁回登記通知書》。
4. 得到結果。申請人在網上服務廳查看辦理情況,到窗口提交紙質資料,紙質資料和網上資料核對后,即可收到成績。
窗口處理過程
該事件窗口的操作步驟如下:
1. 應用程序。申請人到窗口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2. 接受。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后,現場或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駁回通知書》。
3.審查。如果登記部門使考試的決定和承諾的期限內批準決定,應當通知批準注冊和通知申請人領取營業執照和批準登記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不予批準的,發給《駁回登記通知書》。
4. 得到結果。申請者到窗口領取結果。
一個特殊的鏈接
沒有
四、處理地點
惠州市惠東縣坪山新平大道209號(企業登記窗口2樓證館)
五、辦理期限
5(工作日)
6、組織
惠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7處理費用
這是免費的
8.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人申請公司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三條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須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批準或不批準應在三個月內決定。經批準,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一般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二十)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或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企業集團或者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應當申請成立登記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授權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權威)。
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對有關文件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當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企業,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其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協商一致,在合作期限內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他們應當向審批機關批準,在變更的內容涉及項目合法的工商注冊或項目注冊為稅收目的,變更應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和稅務部門。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解散,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合伙企業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前需要核準的事項的,應當依法核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核準文件。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進行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外國企業或個人加入中國自然人設立的合伙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應當遵守這些措施的有關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依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原因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因虧損嚴重、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可以解除合同。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如果損失是由于違約造成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二條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資產、債權、債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五條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完畢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出具清算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時,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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