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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非訴訟行政執行令
(2006)彭發第19號
申請人為重慶市彭水縣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彭水縣土地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彭水縣韓家鎮河寶社區法定代表人趙昭軍,局長。申請執行人何曉勇,女,1980年1月8日出生,苗族,重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農民。她住在本縣長潭鄉長潭壩村九組。向國忠,男,苗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重慶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民,現居本縣長潭鄉長潭壩村七組。執行人何小勇,已向中原部門申請關系,4月2日人民人大未經批準擅自擅自占用彭水縣長灘鄉、長灘壩村集體土地9組http://www.azdms.com/歐建磚房。申請人彭水縣土地和房屋管理局于6月30日向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7月14日進行案件調查,8月17日發出《土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處罰的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聽力,所以縣道縣土地和住房管理局“縣道土地和住房政府懲罰子()12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2006年8月30日,中學,懲罰的人。2006年1月11日,因國辦中學不履行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彭水縣土地房屋管理局向彭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查,被處罰人向國忠與何小勇于2000年12月25日離婚,并在離婚時將非法建造的房屋分割給何小勇。彭水縣土地房屋管理局認為,處罰何曉勇、相國在夫妻關系中未經機關批準,占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60條《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三條。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彭水土地房屋管理處罰字(2006)1《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命令何小勇將所占集體土地歸還中央政府12356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拆除。2006年4月30日,何曉勇、向國忠被依法送達。在法定期限內,何曉勇、向國忠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據此,2006年11月2日,申請人彭水縣土地房屋管理局再次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受理案件后,于2006年12月12日將申請書副本、聽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被申請人何曉勇。期滿后,何曉勇、向國忠未向本院申請審理。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了書面審查。考試后,法院認為,今年4月,他小勇和香國眾,人申請執行,占用集體土地用于建造房屋沒有任何主管機關的批準,和他們的行為明顯違反本法第62條的土地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的事實是清楚的。彭水縣土地房屋管理局對申請人的處罰,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沒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本法第九十三條有關問題的解釋,并根據我們的討論和決定,司法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裁定被告何曉勇、向國忠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自愿歸還擅自占用的集體土地56平方米,并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設這所房子。逾期不履行的,彭水縣土地房屋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裁定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費為100元,其他訴訟費為400元,共500元,由答辯人何曉勇、向國忠承擔。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李元生法官、魏守健法官、田英鵬法官
2006年12月22日
職員彭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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