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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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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原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方可設立。
二、公司名稱、住所
第3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以預核準注冊名稱為準)
第4條。公司住所:____市(縣城)____路____(街道)。
三。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本公司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繳納的出資額合計人民幣百萬元。(符合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7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增減比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續。
五、公司股東姓名
第8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書的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為法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9條。公司在冊股東為________,均為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戶籍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他)。
認購時間:
2.法人名稱:
住所:___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他)。
認購時間:
第10條。公司應當備有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2.股東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股東大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劃分公司分紅。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增資時,可以優先認繳其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他股東對其出資額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認繳出資額。
3.以公司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負責保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公司注冊后,出資不得抽逃。
7.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標價金額的,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13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的出資額需提交相應證明,經其他股東同意后評估折算成人民幣,由公司折算成人民幣)
在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并在出資證明書中注明。)
第14條。投資者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足額繳納認購款。_______。
第十五條出資人全部繳納出資,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并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向出資人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17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18條。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額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和轉讓出資額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IX.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
第20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成員:_____________。
第21條。公司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更換董事,決定董事報酬相關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
4.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對股東以外的人
作出轉讓出資的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支機構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舉行。臨時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議召開,并在下列情形下召開: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1/3以上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知未指明事項。
第23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15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當載明召開會議的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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