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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11: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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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數十萬元以租賃方式購買柳南萬達鉑金公寓,并支付租賃酒店裝修費用近10萬元。如今,不僅租金沒有收到,11名業主還被開發商柳南萬達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詳見3月29日晚報03版)。這是怎么回事?涉事酒店與柳南萬達是什么關系?記者繼續探訪。
廣告:采取租賃公寓租金穩定財富和享受。柳南萬達:不負責包車、不負責招商
3月28日是法院開庭的日子。這幾天,陳女士一直很忐忑。她一直困惑不解。他們明明是受害者,現在卻成了被告,面臨巨額賠償。
記者從起訴狀中了解到,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確定原告不負責包租或招商引資,原告柳南萬達將11名權益人告上法庭。在被告與酒店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也已注明與原告柳南萬達無關。柳南萬達認為買方與酒店之間存在租金糾紛,柳南萬達與買方之間的租金糾紛無關,但買方卻多次到柳南萬達銷售中心尋釁滋事,宣傳不實言論,損害萬達名譽,侵犯柳南萬達名譽權。
但是,柳南萬達真的不承擔包租責任嗎?
從購房者提供的信息中,記者可以看到,柳南萬達在銷售鉑金公寓時發出的宣傳單幾乎都以“全城搶購帶租公寓”“帶租公寓租金穩定,財富盡享”為賣點,并在宣傳單的明顯位置標注了“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字樣。在柳南萬達,記者發現不少以租代售、知名酒店介紹的文章。
雖然在購房人與柳南萬達簽訂的一份長達60頁的購房合同中,確實在一份補充條約中寫著“柳南萬達不包租、不負責招商,房屋如何用于經營,經營風險由業主承擔。”在買方與酒店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確實有“與柳州柳南萬達廣場置業有限公司無關”的字樣,但
李女士等購房者認為,柳南萬達要求購房者在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或領取房屋鑰匙前,先與酒店簽訂合同并支付裝修費用,已經屬于“捆綁銷售”,屬于霸王條款。
此外,柳南萬達與酒店、購房者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柳南萬達作為第三方,在收取管理費的同時,對裝修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為此,她覺得柳南萬達和酒店之間有必然的關系。
陳女士還表示,當時與酒店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柳南萬達銷售人員提供的,在售樓中心簽訂的。自始至終都是柳南萬達的人在引導,他們與酒店沒有直接接觸。柳南萬達怎么能說與此無關呢?
記者探訪:部分公寓被打扮得亂七八糟
近日,記者來到柳南萬達二號鉑金公寓。站在樓下,他可以看到公寓外墻上安裝了“中瑞天大酒店”的字樣,但一樓大堂大門緊鎖,里面堆放了不少裝修材料。記者上到18樓時發現,不少公寓只裝修了一些墻面和衛生間,地板和線路還沒有裝修,有的墻面被打穿、砸壞,呈現出一片狼藉。
位于18樓的酒店辦公室門上,貼著日期為1月4日的放假通知,從1月4日到2月19日,為期一個半月。記者多次敲門,均無人應答。
隨后,記者來到鉑金壹號公寓,這是一套精裝修公寓。在途悅沐華酒店14樓,記者發現客房的電子門和房前的指示牌已經安裝到位,但整層樓空無一人。
根據李女士提供的手機號碼,記者多次撥打中瑞天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張先生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記者又致電途悅沐華酒店法定代表人曾先生,但多次無人接聽。
然而,從李女士提供的一段錄音中,當記者聽說李女士等人找曾先生詢問裝修款的去向時,他們卻說沒有錢,也不知道錢去了哪里,并說他“傻了。”
這位法定代表人“。
李女士說,他們付了公寓的錢,也付了酒店裝修的錢,但酒店好像什么都沒有。現在,酒店負責人已經聯系不上了。
酒店只是和柳南萬達合作賣公寓的幌子嗎?
“這些酒店很可能是為了與柳南萬達合作銷售公寓而設立的。”采訪中,有業主對此提出質疑,并表示柳南萬達在銷售鉑金公寓1、2號時,說要引進國內外知名酒店,他們買公寓就是因為這個。
但實際上,除了維也納酒店的名字,其他的我也沒聽說過,酒店管理公司也只是注冊成立,注冊資本也不多。“我們有理由懷疑柳南萬達可能與這些酒店存在一定關系,目的就是先出售公寓,再侵吞裝修款,因為經過查詢發現,酒店的一些重要股東與柳南萬達當時的銷售相關負責人關系很大。”
業主委托代理人稱,據其調查,柳南萬達當時的銷售負責人張某偉與廣西途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股東張某福是父子關系,與廣西中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股東吳某金是母子關系。并且從去年9月開始,張某偉就失去了聯系,失主希望警方能夠立案偵查。
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廣西途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6月8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201萬元;柳州喜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注冊資本300萬元;廣西中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208萬元。
對此,有購房者認為,這些酒店成立時間不長,很可能是為了配合柳南萬達銷售公寓而設的幌子。
近日,記者多次前往柳南萬達銷售中心試圖采訪,但均被告知負責人不在,記者留下聯系方式也未接到對方電話。記者又分了
連續多日多次致電柳南萬達相關負責人,對方始終不接電話。記者只好撥打萬達集團全國客服熱線,對方告知可登錄萬達集團官網發送相關請求。然而,距離記者向萬達集團官網發出采訪請求已過去一周多,仍未得到回復。
記者還了解到,柳南區人民政府去年10月8日才批準柳南萬達公寓1、2號樓引進酒店的函。但早在20日,柳南萬達就在傳單、宣傳單上進行了多次宣傳,介紹有租賃銷售的知名酒店。對此,多位購房者認為,在此之前,柳南萬達公寓1、2號樓未經政府審批就被引入酒店,這意味著柳南萬達此前的宣傳明顯是虛假的。
感覺受騙的業主去年到柳南區政府部門信訪,希望通過政府部門尋求解決方案。去年11月以來,柳南區商務局、信訪辦等部門多次組織業主、酒店、柳南萬達三方召開協調溝通會,但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甚至部分酒店負責人一直聯系不上。
目前,李女士等買家已向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柳南分局反映,該局已對柳南萬達涉嫌違反廣告法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柳南萬達如果構成虛假宣傳,酒店和酒店都要對業主損失負責
記者采訪了廣西華商辦黃浩順嘉實,黃浩順認為,首先,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因此,柳南萬達在售房時存在附租約行為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諾有關商品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廣告,屬于虛假廣告”。本案中,柳南萬達出售的公寓一直未獲政府部門允許開設酒店。柳南萬達如在宣傳單上注明房間,
“商務、住宿、辦公、酒店”涉嫌違反廣告法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
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無法通過消防驗收,且沒有政府許可經營酒店,導致該房屋無法正常用于經營酒店,賺取租金的責任在酒店和柳南萬達,那么對于購房人的損失,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只是實事求是地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沒有詆毀、誹謗的言行,就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如果業主認為柳南萬達和酒店違反了當初的廣告承諾和合同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黃浩順嘉實提醒,在購房過程中,要仔細閱讀和理解購房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在簽字前三思而后行。最好在雙方當事人談到一些關鍵信息時,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相關證據,這樣即使以后出現糾紛,也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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