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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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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戶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卻遭到敲詐時,敲詐本身是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戶應該保持冷靜,并采取適當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敲詐通常指的是通過威脅或恐嚇的方式來索取不合理的財物。根據法律定義,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活動時必須取得的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如果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則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面對敲詐,商戶應該立即報警,并提供盡可能多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說法。同時,商戶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商戶確實可能會面臨罰款和其他法律后果,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戶可以成為敲詐的對象。在遭遇敲詐時,商戶應該采取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同時,為了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的情況,商戶應當盡快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合規地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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