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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0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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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辦理和管理有著明確的規定和標準。根據《浙江省實行措施》(以下簡稱“實行措施”)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制定了相關措施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許可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若需繼續生產,應向所在地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延續。延續申請需按照《實行措施》第三章程序辦理。若期滿未換證,則視為無證;若擬繼續生產食品,則需重新申請、發證和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遺失生產許可證,應及時公開聲明作廢,并向原發證的質量監督部門書面說明,申請補發。在特定情況下,如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吊銷,或小作坊申請注銷、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或小作坊依法被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生產許可證將被注銷。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效力。生產許可證由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印制及使用規范》印制和使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按照“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方法”編排。若生產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小作坊應及時上繳生產許可證,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做好登記并公示。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在食品包裝或其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若違反相關規定,將由所在地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實行措施”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若使用已被注銷、吊銷的生產許可證,或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及編號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將由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實行措施”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許可管理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實施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和市場秩序。小作坊業主應充分了解并遵守這些規定,以合法合規的方式進行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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