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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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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主體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主要由以下幾個主體掌握: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也可以在必要時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省級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
這些設定權的行使都有其特定的范圍和規則,不能隨意超越。
設定權的行使范圍
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特別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而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例如在臨時、緊急情況,為試點、試驗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
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省級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這種設定權是有限制的,比如只能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設定權的行使規則
上位法優先原則:按照文法文件的效力等級來確定,實行上位法優先原則,即上一個等級沒有設定的,下一個等級才可以設定
設定后的評估與轉化: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撤回該行政許可
以上就是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的詳細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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