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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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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而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則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于已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發生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變更等情況,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事項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因此,現在申領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需向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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