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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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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的開工期限是三個月。這是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具體規定如下:
開工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
延期規定: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特殊情況:如果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的三個月內未能開工,且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那么施工許可證將會自動失效。
以上規定是為了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筑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筑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筑活動依法進行。
因此,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必須在三個月內開始施工,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開工,需要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否則施工許可證將會失效,工程無法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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