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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8: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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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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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出版許可證是地方政府為了規范地方志書和綜合年鑒的出版管理而設立的一種行政許可。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的規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志書必須經過審查驗收,才能公開出版。以下是關于地方志出版許可證的詳細信息。
一、申請條件1. 申請出版的地方志書必須是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并且列入了相關規劃。
二、申請材料1. 縣級志書出版申請函:按照縣級志書出版要求提出申請。
《佛岡縣志》送審稿:按照年鑒要求編纂。
縣級志書出版申請函:按照申請縣級志書編纂出版的內容填寫。
三、辦理流程1. 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或直接到地方志辦公室提出出版許可申請。
受理:管理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審查:審查人員在75個工作日內依照書面審查規定和要求細化表及書面審查量化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決定:決定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審查環節后,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批通過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審批不通過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地方志辦公室領取或電話告知辦理結果。
四、辦理地點和時間1. 辦理地點:地方志辦公室(具體地址請咨詢當地人民政府)。
五、法律依據1. 《地方志工作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7號)第十二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六、注意事項1. 申請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在申請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可咨詢地方志辦公室工作人員。
申請單位在獲得地方志出版許可證后,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出版活動,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備案。
通過上述介紹,希望對需要申請地方志出版許可證的單位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咨詢相關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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