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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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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境外出版物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保障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以下是該管理辦法的主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本辦法旨在規范境外出版物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確保經營活動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促進健康有益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境外企事業單位、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材料
第三條 申請條件
合法資格:申請者應為境外企事業單位、組織或個人,具備合法經營資格。
出版物合法性:所申請經營的境外出版物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包含違法、有害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作出版:申請者與合作伙伴需在具備合法出版權的基礎上合作出版境外出版物。
版權聲明:申請者需解決相關版權問題,確保擁有境外出版物的合法出版權。
第四條 申請材料1. 申請表格:填寫申請表格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出版物簡介:提供所申請經營的境外出版物的內容概況、版權狀況等相關信息。
出版合同:提供與合作伙伴簽署的出版合同或協議。
境外出版物樣本:提供境外出版物的樣本,用于審核和核實。
第三章 申請流程
第五條 準備材料根據申請條件準備相關材料,確保材料完整、真實有效。
第六條 申請遞交將申請表格及相關材料遞交至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管理機構。
第七條 審核審批經批準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會進行綜合評估和內容審查,審核申請材料及出版物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如無問題,批準管理機構將頒發境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繳費注冊獲得許可證后,申請者需繳納相應的注冊費用,并按要求完成相應的注冊手續。
第九條 年檢續展申請者在取得境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年度報告和許可證續展。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合規運營持有境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者應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發行內容和渠道等限制要求。
第十一條 版權保護申請者需加強對境外出版物版權的保護,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權。
第十二條 審查監管持有境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者應配合相關機構的審查和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信息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處理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營活動,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依法采取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過以上管理辦法,境外出版物的經營活動將得到進一步規范,確保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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