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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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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為了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該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全文包括總則、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八十三條。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進行設定,其范圍涵蓋了各種需要事先控制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便民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此外,《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還規(guī)定了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行政許可規(guī)定”是指《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變更和延續(xù)等方面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旨在規(guī)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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