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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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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具有一定行政效力和特殊權利的行為或事項作出認定、決定或授權的行政行為。在統計工作中,行政許可涵蓋了各個領域,如統計機構的設立、統計調查的實施、統計數據的發布等。
統計行政許可制度的法律基礎主要包括《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其中,《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明確規定了統計機構的設立、統計工作的實施以及統計數據的發布等方面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行政許可。
按照行政主體可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統計活動實施相應許可的不同主體和對象,統計行政許可可分為兩類:一類為統計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統計調查計劃的批準、重大統計數據發布等的行政許可;另一類為涉及各類統計調查對象(如單位、個體經營者、農戶等)手續辦理及統計數據報送等的行政許可。
各類統計調查對象在申請辦理有關統計行政許可前,需充分具備以下條件:1)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2)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完整的統計記錄等基礎條件;3)能夠履行職責、承擔法律責任。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審批、公示和監督等步驟。
統計行政許可制度實施,能夠加強行政管理和監督,增強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信度,保證統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它也使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事、增強誠信意識,促進了統計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穩定。
統計行政許可是統計行政主管機關依據個人、組織的申請,依法準許個人、組織從事某種統計活動的行政行為,通常授予書面證書形式給予個人、組織以統計方面的某種權力力量或確認具備統計方面的某種資依據。這項制度在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加強統計調查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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