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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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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是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針對出境人員攜帶外幣、外幣票證、人民幣外匯票證出境的管理規定。以下是關于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一些關鍵信息:
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并由其批準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簽發。簽發手續包括公費出國人員和在銀行有外匯存款的個人攜帶外幣、外幣票據出境的情況。
攜帶證應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使用有效。第一聯由簽發銀行存查,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季交當地外匯管理局核查,第三聯由攜帶外匯出境人員交海關驗存。
根據規定,國內居民出境每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一千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外匯。超過者,須報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批,銀行憑外匯管理局批準文件簽發攜帶證。
對于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政府領導人出訪、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等情況,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攜帶證應同時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和“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并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如果銀行違反規定簽發攜帶證,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停止簽發攜帶證資格等處罰。
新版攜帶證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于1999年7月10日至20日到總局領取新版攜帶證,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攜帶證。銀行應按季度將已簽發的攜帶證第二聯及所簽發攜帶證數量、金額統計數據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是中國政府對外匯出境進行管理的重要工具,旨在規范和監督跨境資金流動,防止非法資金外流和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實際操作中,出境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自身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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