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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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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案件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查詢時,需持有經過相應權限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國稅許)。該證明的式樣可參考國稅發(1994]270號文中所述,并按照國稅發(1993)10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是稅務機關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涉嫌案件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需要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賬戶的存款余額時,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后,持簽章后的該證明,并同時向所開戶的金融機構提供被查詢人的戶名及賬號。金融機構在審核稅務機關提供的執法證件、法律文書及被查人的賬號、戶名無誤的情況下,應予協助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時,還須提供儲蓄所名稱、存款人姓名、儲蓄存款種類、賬號等項要素,經地區支行級的主管部門審核后,指定有關儲蓄所提供查詢資料。同時,稅務機關應遵守金融機構有關保密規定。
在出具“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證明依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設置。
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及案件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帳戶進行查詢時使用。
抬頭填寫具體市、縣銀行及其辦事處名稱,也可填寫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具體名稱。
“經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橫線處填寫符合《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局(分局)局長所在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等”橫線處填寫檢查人員的姓名。
“稅務檢查證號碼分別為:”橫線處填寫檢查人員的稅務檢查證編號。
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簽發,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簽發。
“前去你處查詢的情況”中第一橫線處填寫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及案件涉嫌人員名稱或姓名,第二橫線處填寫“存款帳戶”或者“儲蓄存款”。
本證明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文書字軌設為“許”,稽查局使用設為“稽許”。
本證明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有關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一份裝入卷宗。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是稅務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對涉及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賬戶進行查詢的重要證明文件。在出具和使用該證明時,務必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程序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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