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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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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這意味著,一般來說,行政許可的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間內無法完成,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
在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方式,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此外,如果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對被檢設備、產品等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許可實施期限的計算以下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如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此外,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
行政許可的時限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效率的同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可能會有不同的具體時限要求,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當詳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按照相關規定延長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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