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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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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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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出借的認定方式]建筑資質出借的認定方式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
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借用建筑資質和出借建筑資質的風險]對于借用建筑資質的一方,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存在工程款不方便追回的風險。還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從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出借建筑資質的一方,同樣面臨法律風險。《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掛靠的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掛靠隊伍對建設單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沒資質的掛靠隊伍所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出借資質的單位因此而獲得的所有費用。
同時,借用建筑資質還可能給建造師帶來風險,如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最高院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的責任認定]最高院認為,根據《建筑法》第 26 條,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將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他人借用其資質,應認定其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如,在某案例中,展輝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將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丁效彥借用其資質,并向丁效彥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展輝哈密分公司委派丁效彥為案涉項目現場展輝哈密分公司代表,負責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工作。丁效彥雖以自己的名義與呂坤簽訂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復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簽訂,呂坤根據合同內容有理由相信丁效彥簽訂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輝哈密分公司,展輝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展輝哈密分公司已注銷,相應責任由展輝公司承擔。最高院綜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認定丁效彥向呂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 30%的賠償責任。
建筑公司出借企業資質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會給自身帶來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還會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筑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項目的時候,一定要具備屬于自己的建筑施工資質,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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