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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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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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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的有關材料。如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等。
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序,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按審核批準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于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經營場所選址、布局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經營場所的選址、布局及衛生設施設置務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按照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對場所內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等進行衛生檢測,且檢測結果需符合國家相應標準和規范。
設立專門的衛生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衛生工作并建立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
確保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再上崗工作。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1987 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第八條規定,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也對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有相關規定。
辦理衛生許可證本身通常不收取費用,但可能需要支付由取得資質(計量認證合格)的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的費用,具體費用因檢測機構和檢測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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