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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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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與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行為區別::行政法是按照行政關系,規范的要求行政組織非盈利組織會計職權行政行為的條件與程序,在內對行政活動予以雙重監督的規范的總稱。行政關系主體也就是行政法主體,它是指行政關系中民事權利承當義務的組織或個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一定得意思表示,參與重大決策行政職權或繼續履行行政職責所如何實施的都能夠才能產生行政效果的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觸犯行政規范已可以形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受到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按照法律規定審批,通過頒發的證書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予以注冊其畜牧獸醫相關專業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其實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蓄意傷害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向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明確規定的別的行政行政機關提出建議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據法定程序對被可以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病做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非盈利組織會計工作人員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工作人員受行政機關代理人的組織或個人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制度。
公正客觀:
《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a選項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繼續履行行政改變確有很難或是暫時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負責執行可能導致很難增強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是需要中止執行的以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不見后,行政機關應當由復原想執行。對是沒有確實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必須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可以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繼續先執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律有規定職權和程序,對違返
行政法規
的相對于人給予行政制裁的
具體行政行為
。
依據
《
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核,予以注冊其從事行業某一特定活動的行為。
《
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返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在給了行政處罰的,據本法由、法規也可以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明文規定的程序如何實施。
也沒法定依據或是不恪守國家規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是需要,應明確兩個決定的行政行為性質上的重大的事情差異,再加之確定了兩個的立法價值取向的不同,在具體看制度設計上《行政許可法》調整的是極為不利行政(也稱放權賦能與授益行政)其不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簡便身形靈活,適用可以信賴保護。《行政處罰法》相關規范的是不利行政(常稱篡位、負擔與損益行政),其程序設計形態輪廓公平,程序嚴不,不適用比較信任保護。如果你是,兩者都只要能堅持了合法原則。第三,兩者都規定行政相對人有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只是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關于設定權
設定好權在《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中均分為情境教學權(盡海→有)和規定權(從有→有)。《行政許可法》第14、15條明文規定的是自主管理權,16條是幾乎全部規定的規定權或落實權;而《行政處罰法》第9~13條是在一條中分別用兩款的規定教學情景權和規定權。《行政許可法》明文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行政處罰法》則無此規定。
1.行政許可的設定權→自主管理權
①:√經常會許可
行政法規:√不定時許可
②國務院
決定:√經常性或臨時性許可【無期限】
③地方性法規:√不定時許可
部門規章x
④規章省級政府規章:√期限為一年的臨時性許可
地方政府規章
會增大市的政府規章x
⑤法律規定x
2.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去設置權屬種類(罰則)性質9
X保留→專屬權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驅遂出境人身罰行政法規10
x吊銷證件企業營業執照→效力終止
行為罰地方性法規11
x
吊銷許可證→效力中止責令停產停業→效力暫時終止沒收非法所得、工具、違禁品、標的
罰款警告、通報(要式行為)申誡罰下(14條)——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
靜態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和驅逐出境是行政處罰,動態基于其義務的滿拘留和驅逐出境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了!▲區分:為程序之目的的暫扣車輛和行駛證的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為雷網結論的吊扣駕照三個月的行為是行政處罰了。
三、關于實施主體
這一章的標題兩法均最忌用“如何實施機關”名之,畢竟以《行政處罰法》15~19條規定的三個適格處罰主體看:機關、合法授權和個人委托,后兩個都不是行政編制內的機關。行政機關、法定的授權組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實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為毀滅性,但在行政委托上,許可的委托沒法指派給另一行政機關【又分為上→下,一部門→另一部門,一部門→一般權限(一級政府)】,再不個人委托給企事業單位;而行政處罰的委托則只有指派給事業單位,不能代理人給企業。
四、關與程序
1.簡易程序:兩法均明文規定頓時罰款處理與頓時審批的簡易程序且可一個人實施。一般程序則均反詰了兩人內部執法。
2.在聽證制度上。①起動模式,《行政許可法》有依職權與依去申請兩種;《行政處罰法》只能依可以申請一種。②聽證只是請求人范圍,《行政許可法》寬于《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有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兩種,而《行政處罰法》遠遠超出被罰款處理人;③請求權的時效,《行政許可法》是五日;《行政處罰法》是三日。④從做出聽證的請求到快的話前提是組織完畢聽證的期限,《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20日,而《行政處罰法》未作規定。⑤兩者均規定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⑥公開舉行聽證時間的長短,相關許可證原則上為了公開,但其可以實行和結果會涉及“兩秘一私”的咯;《行政處罰法》則法律規定在涉及“兩秘一私”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以公開。⑦兩者的聽證主持人均由行政機關法制部門的人員擔任。⑧聽證筆錄的效力,《行政許可法》法律規定了案卷排他原則,《行政處罰法》遠遠超出歷史的原因未作規定。⑨聽證再一次發生的費用均由行政機關承擔部分【9點中3同6異】
是一樣的: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費用機關出;類同萬分感謝:
啟動后模式各位人范圍請求權時效至遲舉行聽證時效主持人筆錄任職依職權依申請
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520法制辦(處科人員)案卷排他僅依先申請僅被罰款人3無與上同未相關規定
五、跪求監督中的申請撤銷——最有利行政與有機可趁行政撤銷條件的差別
《行政訴訟法》第54條正式確立的可以撤銷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規的;③違反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從立法背景來講,《行政訴訟法》第54條相關規定的已撤銷條件要注意是針對行政處罰行為等有機可趁、損益行政設定的,而《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范的要求的是極為不利、擴權賦能行政的撤消。更有利行政與不利行政已撤銷的條件可能不同: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②超越職權;③違反法定程序三個條件是兩個撤銷制度中是一樣的的條件。兩者的差別通常在于,都有利行政——行政許可的可以撤銷條件中沒有主要證據不足和區分兩項,他們被具體詳細“物化”在再申請許可的單行法明確規定的國家規定條件之中了。鐘少嚴更有利行政的撤銷條件除上述三個同一的外是不符合單行法明確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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